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有多种情况。首先,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先开具
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其次,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外,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对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最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这些规定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