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大部分企业都需要实行
核定征收。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立账簿;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立账簿但未设立; 3.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 虽然设立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收入凭证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
逾期仍不申报;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然而,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以下类型的企业不能采用此方式:
1.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 3.
上市公司; 4. 金融企业,如银行、信用社、
小额贷款公司等; 5. 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机构; 6. 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具体情况除外); 9. 上年度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 外资企业,餐饮企业除外; 11. 其他明确规定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