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分录摊销期限如下:
1.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意味着
企业需要将改建支出分摊到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中。
2.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的剩余租赁期限,企业需要将改建支出分摊到每个租赁期间。
3. 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将大修理支出分摊到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中。
4.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对于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长期待摊费用,企业需要从支出发生的次月开始进行分期摊销,并且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例如装修费用或以租赁方式租入的使用权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为了核算这些费用的发生、摊销和结存情况,企业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资产类科目)进行管理。
然而,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的会计期间受益,企业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将这些费用立即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将其分摊到未来的会计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