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注册资本,税后利润是否需要再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指出,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然而,这并不包括那些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如果这些利润在2008年以后被分配给外国投资者,那么这部分收益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则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这个通知,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来确定收入的实现。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那么这部分收入将不被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这个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年至2007年度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是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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