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以被允许结转到以后的年度中进行弥补。具体来说,这些亏损可以使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是结转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规定的背后,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种亏损的结转制度是为了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因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预见的
风险和困难,导致在某个年度内发生亏损。如果这种亏损不能被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那么企业在面临亏损的年度就无法正常运营,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这种亏损的结转制度也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因为在一些长期投资项目中,企业可能需要在前几年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收益却需要在以后年度才能体现出来。如果这种亏损不能被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那么企业在面临亏损的年度就无法继续进行投资,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然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种亏损的结转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它也是有限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以被结转到以后的年度中进行弥补,但是结转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企业在面临亏损的年度后,最多有五年的时间可以用来弥补这种亏损。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比如厂房搬迁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纳税人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但是这并不会影响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