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
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所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该通知中的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了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等。此外,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所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包含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综上所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免税的,这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然而,个人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