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对于煤矿
提取的安全费用,如果它尚未实际发生,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根据该通知,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由于尚未实际发生,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