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从外部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必须首先获得原开出单位的公章证明。这个证明应详细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经过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使用。
然而,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明,例如火车、轮船或飞机票等凭证,那么应由当事人详细描述情况。在经过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这些详细的描述将作为原始凭证的替代。
除了车票、轮船和飞机票等凭证外,如果原始凭证的原件丢失,可以到
发票开具单位复印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并加盖原开出单位的公章以作为证明。在得到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这个复印件才能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如果仍然无法获得这样的证明,例如火车、轮船或飞机票等凭证,那么应由您详细描述情况。在得到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这些详细的描述将作为原始凭证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