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的规定如下,但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需符合2018年28号规定。
1. 若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应获取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无法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的证明,例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当事人应详细描述情况。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以代作原始凭证。
3. 对于自制原始凭证的丢失,可以前往相关部门重新打印一份。
以上是会计上关于原始凭证遗失处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当原始凭证遗失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替代原始凭证。首先,如果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然后,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其次,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原始凭证,例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当事人应详细描述情况。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以代作原始凭证。最后,对于自制原始凭证的丢失,可以前往相关部门重新打印一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在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合适的替代措施,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这些规定也强调了对原始凭证的保管和管理的重要性,以减少遗失的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