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发行条件如下:
1. 发行主体:发行人必须是非金融企业,对企业性质、规模以及是否上市等条件没有具体要求。
2. 发行期限:期限在5年以内,由企业自主确定。目前,国内的中期票据期限一般为3~5年。
3. 财务要求:发行人必须具备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并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必须盈利;同时,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 资金使用: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的资金用途。
中期票据发行流程如下:
1. 主承销商制作完成募集说明书及全套申报材料,组建承销团队。
2. 将发行申报材料上报交易商协会。
3. 交易商协会出具反馈意见。
4. 主承销商协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5. 交易商协会注册,对外公告。
6. 然后定价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