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仲裁调解的规定: 1. 仲裁委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若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庭的组成。 -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此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 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 -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4.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 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 仲裁和解。 -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 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7. 仲裁调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8. 裁决的作出。 - 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 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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