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费,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依据其余额性质进行列示。具体来说,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应依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进行列示。如果本解释发布前应交税费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列报,则应当进行追溯调整,除非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