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这四项基本要求构成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重要的法律规范。
第一项要求强调,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实行职务分离,各有明确职责,避免交叉任职导致混淆不清。这种职务分离是形成相互制约的前提,通过职务分离和制约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防止因职务重叠、权力集中、职责不清而引发的问题。
第二项要求指出,对于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应有明确的决策和执行程序,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以减少盲目决策和程序混乱,防止内部失控造成的损失。
第三项要求强调,财产清查是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准确性的重要措施。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项要求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必须制度化,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无论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还是其他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的审计,都应对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控制和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