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货超过其保质期限,它通常不再适合销售或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将过期商品报废或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售。根据税务规定,此类因产品过期、滞销或技术更新导致的库存处理,并不被视为非正常损失。因此,对于这类情况,纳税人不需要执行进项税额的转出操作。这意味着,即使这些货物被处置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无需退还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