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计提时,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分录规则。具体来说:
借方记录为“管理费用-折旧费用”,这反映了行政用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价值。
贷方则对应“累计折旧”,表示随着资产使用而累积的折旧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遵循一定的时间规则: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在本月仍需计提折旧,直至下个月停止。
一旦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达到其应有的全部折旧额,即所谓的“提足折旧”,无论该资产是否仍可继续使用,都不再进行额外的折旧计提。同样,如果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也不再对其之前未提足的部分进行补提。
对于那些已经达到了预定的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基于估计价值来确定其成本并开始计提折旧。待到办理完竣工决算后,虽然需要根据实际成本调整之前的暂估价值,但已计提的折旧额不需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