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被称为益债务。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类: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