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个人来说,他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5000元的基本及附加扣除费用。这里所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指的是在中国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所得,不论这些所得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均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同样地,“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则是指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所得,也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或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