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废旧物资销售时,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推动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并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现行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相关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凭借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销售废旧物资时,将不再能够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