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作为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这类与货款同时收到的费用,被归类为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条款,进项税额涵盖了从销售方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确标注的增值税额。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资金占用费”部分所对应的税额是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