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监销规定如下:
1.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