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立会计档案处置的规定:
(1) 当单位进行分立时,如果原单位继续存在,那么其会计档案应由分立后的存续方负责统一保管。与此同时,其他相关方有权查阅或复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
(2) 如果单位在分立过程中解散了,则该单位的会计档案需要通过各方协商来决定最终的保管方式。这可能包括由其中一方代为管理,或者根据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来处理。所有参与方都应能够访问和复制那些对他们的业务活动至关重要的会计文件。
(3) 对于那些在单位分立期间尚未解决完毕的会计问题所涉及到的所有凭证,必须被单独挑选出来并由直接相关的一方持有。此外,还需要遵循既定程序完成必要的交接工作。
(4) 当一个单位决定将其部分业务转交给另一个机构去执行时,原始单位仍然保留着与之相关的全部会计记录。然而,接受这些业务的另一方同样拥有获取并利用这些信息的权利,前提是它们与新接手的任务紧密相连。对于任何悬而未决的财务事务所使用的单据,则应当从总集中分离出来交由新的操作者控制,并且也要确保按照标准流程顺利完成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