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税款不征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即征即退”的税款。这是指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从事软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那么这部分税款可以退还给企业。这就是所谓的“即征即退”。
其次,我们要明确一点,即征即退的税款并不是直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并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反而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即征即退的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使用这部分资金。根据规定,企业必须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且需要单独进行核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避免出现滥用或挪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