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设有特定的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允许通过市场进行转让。在封闭期内进行的封闭式基金转让,被归类为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因此需按照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源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附件1,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该文件详细列出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注释,其中:
(五)金融服务部分明确指出,金融服务涵盖了广泛的金融保险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等。
具体到金融商品转让,它指的是涉及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以及其他各类金融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的业务活动。
此外,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还扩展到包括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多种资产管理工具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