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如果企业向购货方销售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随后因为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累计购买的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决定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那么销货方可以依据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