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方面,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已
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原因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这意味着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转回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