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算旅游服务还是文化服务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化服务的定义被明确界定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这些服务涵盖了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以及提供游览场所等。

旅游服务则是指基于旅游者的需求,组织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综合性业务活动。

由此可见,景区门票收入属于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类别。依据上述规定,此类收入应归类于“文化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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