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则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征收、暂停、减免、退税、补税等操作必须依法进行;若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则应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二)有效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真实性,即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被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
2.合理性,指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提到的合理支出,应当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合法有效的凭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制凭证是由纳税人内部自行制作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形式多样,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没有统一要求,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实际需求来制定。只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事项符合真实、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就属于合法且有效。
(二)外来凭证是指来自纳税人外部的凭证。例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来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