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这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
首先,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这些企业或个人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可以按照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其成员销售这些产品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最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其成员签订购销合同时,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所说条件,专业合作社的发票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