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预售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于单用途卡业务有明确的规定:
1.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 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货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 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规定确保了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同时也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