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发货而提前开具增值税
发票,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指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在未发出商品的情况下提前开具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只有在实际发出商品时才需要确认收入。因此,即使企业采取了预收款方式并且已经开具了发票但尚未发货,虽然必须按照增值税规定进行缴税处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却无需确认相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