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支出,不能计入亏损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的损益计算始于其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在企业正式开始生产或经营之前,所有筹办活动产生的费用不应被视为当期亏损,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