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能享受增值税减免?

增值税减免税的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①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如: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如:污水处理劳务)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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