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跨月后不能直接作废,必须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进行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并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按作废处理;如果在开具时发现错误,也可以即时作废。
要作废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保留全联次。
第二十条还规定了以下情形同时满足时,可视作本规定所称的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不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中的“抄税”是指报税前使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