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怎么开人民币结算账户?

当境外机构在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账户有权签字人(统称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必须是原件。如果开户证明文件不是中文的,则必须翻译成相应的中文版本,并在翻译件上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银行需要核对翻译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如果境外机构在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们可以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出具公司章程。

境外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和负责人的名称可以是中文或英文。如果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录有中文名称,则应使用中文;如果记录的不是中文或英文名称,则应使用翻译后的中文。使用中文时,应为简体中文全称;使用英文时,应为英文大写字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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