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登记规则
1. 在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将会计凭证上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逐项记录。记账凭证上的日期应准确填写在账簿记录中;若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则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以相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为准。
2. 为保持账簿记录的持久性和防止修改痕迹,登记账簿时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红墨水记账: -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用以冲销错误记录; - 在不设借、贷等栏目的多栏式账页中,用于登记减少数; - 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果未印明余额方向,则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除上述情况外,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簿。
3. 会计账簿应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进行登记。记账过程中若出现错误、隔页、缺号或跳行等情况,应在空页或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签章确认。
4. 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在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借”或“贷”字样,以指示余额的方向。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则在“借或贷”栏内书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处用“0”表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
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5. 每页账簿登记完毕时,应结出本页发生额合计及余额,并在该账页最末一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或“过次页”,同时将这一金额记入下一页第一行的相关金额栏内,并在该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以确保账簿记录的连续性,便于对账和结账工作。
6. 当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得采用刮擦、挖补或用退色药水更改字迹的方法,而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