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委托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