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
1.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8.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9.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10.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11.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 手续费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16.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17.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18.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19.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21.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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