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如下:
1. 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包括: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劳务报酬; -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奖金; -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国家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结算,而必须通过银行办理
转账结算。
2. 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
开户银行核定,核定的依据一般是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可以依据情况适当放宽,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企业每日结存的库存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
3. 现金收、支的规定: (1) 企业库存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如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 企业支付库存现金,可以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中
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提出限额和用途,报请开户银行核定,并在事后将坐支情况通知银行。 (3)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