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如下: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规定包括:
1)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