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或单位通过交付货币资金获得公司的“代金券”,这种交易方式属于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代金券实际上是一种提货单,尽管没有明确标示具体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对于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只要收到销售额或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那一天,就视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因此,公司在收到“代金券”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