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如果税务机关在认证过程中发现失控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将该情况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协查。若销售方已经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税款,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失控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