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购货企业有权向银行申请拒付托收承付款项。这些情形包括:
1. 未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注明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 销货企业未经双方事先同意而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导致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 发货地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的款项;
4. 涉及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 验单付款时,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但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 验货付款时,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 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当购销企业提出拒付请求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详细说明拒付的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涉及合同条款,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若问题源于商品质量问题,需提供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若问题源于商品数量问题,则需提供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相关数量记录;对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的问题,则需提供国家商品检验或运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提交给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