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扣除方式有两种:一次性扣除和分摊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分摊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