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时,存在两种主要方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1. 第一种方法,即“总额结算法”,指的是发包方将购买的“甲供材”金额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结算价中。这种方法下,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税发票。
2. 然而,这种方法可能导致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面临税收风险。对于发包方而言,由于“甲供材”成本被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是供应商提供,另一次是施工企业使用),这可能被视为重复抵扣,违反税务规定。如果被发现,发包方可能需要补交税款并接受处罚。
3. 对于施工企业,由于没有收到“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它们无法抵扣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申报支付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外,如果地方税务机关坚持“唯发票论”,施工企业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4. 相比之下,“差额结算法”避免了上述风险。在这种模式下,“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和结算价,施工企业只需按不含“甲供材”的金额开具发票给发包方。这样,双方都不会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5. 因此,建议采用“差额结算法”进行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以减少税务风险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