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单》被定义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或报销凭证,并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功能。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都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此类《行程单》,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