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若其销售的是有形动产,且这些动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除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或者销售的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动产,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减按2%。在这种情况下,享受优惠时不可以开专票。但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此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非上述情况,即不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购进的有形动产,其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13%,此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用自己使用过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投资,则适用3%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若选择放弃优惠,可以按照3%的税率(2021年底前可按照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此外,房屋的销售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