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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然而,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纳税申报时,这笔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这一规定强调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意味着,尽管会计处理可能将试运行收入冲减工程成本,但在税务申报中,这笔收入仍需并入总收入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