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记录真实:记录真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使其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不得歪曲经济业务真相、弄虚作假。对于实物数量和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不得匡算或估计,确保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而且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次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
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原始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将所有联次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手续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书写清楚、规范:填制原始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逐个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如:小写金额为¥2409.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贰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大写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小写金额为¥5609.08,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陆佰零玖元零捌分”;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小写金额为¥1002.7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贰元柒角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小写金额为¥3680.92,大写金额可写成“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元零玖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元玖角贰分”。
(6)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连续编号:各种原始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收据、支票,都有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各种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应采用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支票以及各种结算凭证,一律不得涂改。
填制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