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当纳税人销售商品并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数量达到一定额度,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要求价格优惠或补偿,销货方可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如果纳税人通过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明确注明,则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然而,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操作,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该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