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运输发票的托运人名称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时,是否能够抵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在通过铁路运输购进或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铁路部门获取了运输发票,并且发现该发票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名称与其自身不匹配,但同时在铁路运输发票的托运人栏或备注栏中明确标注了该纳税人的名称(手写无效),那么这张运输发票就可以被视作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而允许其计算并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